铜陵市兴达阀门有限公司

河南静远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23民初693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静远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娟,董事长。 被申请人: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南静远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豫0823民初6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的银行存款67726元,期限为一年。河南静远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银行存款6772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