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23民初693号之一
原告:河南静远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娟,董事长。
被告: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南静远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静远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静远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静远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3.15元,减半收取计746.58元,由河南静远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