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1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东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851106188C。
法定代表人:方伟。
被执行人:铜陵市金桥蝶阀厂,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龙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27148。
法定代表人:蒋伟。
被执行人:铜陵东兴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49451K。
法定代表人:董淦荣。
被执行人: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523X7。
法定代表人:孙洪兴。
被执行人:李伟,男,1968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执行人:彭蕊,女,1994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张琼,女,1969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被执行人:蒋伟,男,1990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铜陵市金桥蝶阀厂、铜陵东兴机械有限公司、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李伟、**、彭蕊、张琼、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705执16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