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132号
申请人:***,男,1970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7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523X7。
法定代表人:孙洪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价值1500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