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兴达阀门有限公司

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与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7民终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523X7。
法定代表人:孙洪兴,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正华,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栖凤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4558188C。
法定代表人:孔华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雅瑞,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以下简称兴达阀门)与被上诉人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肆得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达阀门上诉请求:撤销((2020)皖0705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肆得科技请求支付248500元的主张;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肆得科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兴达阀门向肆得科技支付248500元没有理由和依据。一、设备款9万元应由肆得科技承担。1、双方约定添置设备费用由肆得科技承担。双方于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铜陵肆得科技有限公司喷塑承包协议》中约定了肆得科技添置设备费用冲抵租用兴达阀门车间房租费。2017年11月4日双方再次签订《喷塑承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添置设备费用由肆得科技承担,设备所有权归肆得科技。2、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本案中,补充协议约定添置设备费用由肆得科技承担,设备所有权归肆得科技,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公平原则,肆得科技无权请求兴达阀门支付设备款9万元。3、2019年8月8日形成的会议纪要真实性存疑,且未修改《喷塑承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肆得科技一审提交的会议纪要落款人的签字不能证明是兴达阀门人员,也未加盖单位公章。其内容也只是确定了设备的价格,并未约定设备价款由谁承担等其他事项。未重新约定的,应按《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相应条款执行;二、肆得科技在一审主张设备改造费158500元均不应由兴达阀门承担。1、肆得科技主张第一次设备改造费用98500元已用于厂房租金冲抵。2017年11月14日补充协议中双方确定设备改造费98500元,改造费用冲抵房租。肆得科技租用兴达阀门厂房事项达成约定,并且兴达阀门已履行义务,肆得科技已接受履行。厂房租金与98500元设备改造费相冲抵,兴达阀门无须向肆得科技支付设备改造费98500元。2、肆得科技主张的剩余设备改造费6万元不应由兴达阀门承担。双方仅第一次设备改造费98500元进行了约定,此处,兴达阀门不知晓肆得科技是否进行了其他改造,肆得科技也未通报协商其他设备改造情况,剩余设备改造费6万元的真实性存疑。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日常设备改造、修理、维护、保养费用由肆得科技承担。即使肆得科技提交2019年8月8日形成的会议纪要为真,其中确定的第二次设备改造费用6万元也应由肆得科技承担。
肆得科技面答辩:一、关于兴达阀门应支付肆得科技货款29721.59元的事实,兴达阀门与肆得科技都予以认可。二、关于设备款90000元以及两次改造费158500元,合计248500元,肆得科技认为应当由兴达阀门支付。1、兴达阀门陈述“2019年8月8日形成的会议纪要真实性存疑,兴达公司落款人处签字不能证明是我方单位工作人员”显然不实。在一审中,肆得科技提交了两份回复函,与双方于2019年8月8日的协议的内容相符合;2、兴达阀门认为2019年8月8日双方的约定协议内容真实性存疑,且未修改《补充协议》的内容,显然不是本案事实。根据一审中肆得科技提供的2019年5月17日兴达阀门至肆得科技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函,很显然是因为双方合作不成,兴达阀门想解除合同,而兴达阀门又不能就此停止生产,进而依据约定购回肆得科技在合同期间内为兴达阀门生产而添置的设备费用。正因为有该通知函,双方才在2019年8月8日达成了一份新的约定协议,约定烘箱以及抛光机归兴达阀门所有,由兴达阀门支付给肆得科技设备款。至于兴达阀门所述该协议只是确定了设备的价格,更是无稽之谈。首先,据上所述,兴达阀门通知肆得科技解除合同时就说明了要收回设备一事,即使双方没有明确写明该设备款由兴达阀门支付给肆得科技,综合整个双方的协商过程、往来文件都可以确定兴达阀门是向肆得科技购回涉案设备的。其次,按照兴达阀门在上诉状中的逻辑,双方形成的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设备款项由肆得科技承担,所有权归肆得科技所有,兴达阀门就无须在协议中列明设备款的具体数额,而且该协议中还约定了改造费用、兴达阀门不愿意接受的空压机由肆得科技搬走,培训兴达员工2人、保证设备正常适用,零星设备(含喷砂机)搬走等进行了明确约定。3、关于改造费用,兴达阀门陈述已经用房租来冲抵了,那么兴达阀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肆得科技租了兴达阀门车间具体的平方、时间、价格以及总的租金额。从一审中2019年5月20日肆得科技至兴达阀门的回复函中可以看出,双方一致未就租金达成一致意见,遂后才在2019年8月8日达成的协议中达成了改造费用具体由兴达阀门支付的约定。另外,2019年8月8日就已经是对案涉所有价款的重新约定,从本质上来说已经取代了前述两份协议的内容;三、双方于2017年11月13日签署的《喷塑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并未对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喷塑承包协议》进行修改。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备注栏的内容并不是对《喷塑承包协议》条款的修改。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喷塑承包协议》第五条内容可知,在《补充协议》的约定是采购设备时,设备款由肆得科技支付,所有权当然归肆得科技所有,而《喷塑承包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明确的是兴达阀门单方解除合同时,设备的改造费及添置的设备款总额大于房租款的,兴达阀门应当支付剩余部分的全部设备尾款及支付50%期初设备总价的违约金,两个条款的约定内容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与《喷塑承包协议》的约定并不冲突,因此《补充协议》并没有对《喷塑承包协议》进行修改。综上,肆得科技与兴达阀门于2019年8月8日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是双方对案涉买卖合同的最终协商解决方案,一审法院判定正确。
肆得科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兴达阀门立即支付肆得科技款项合计278221.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兴达阀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27日,兴达阀门(甲方)、肆得科技(乙方)签订《铜陵肆得科技有限公司喷塑承包协议》一份,协议内容约定:甲方提供合格的阀门铸件,乙方进行表面处理,即抛丸、打磨、刮腻子、喷塑及工作点修补五道工序。乙方按甲方的质量标准及生产任务单的要求进行生产,生产数量按甲方提供的《外协加工委托单》领料,由甲方负责按日计划配料。结算数量按照乙方提供的《送货单》上标注的实际签收数量结算,《送货单》上需由甲方仓库签收人员签名为准。设备费用(一)甲方现有的设备(喷数线1条),因生产条件已不能满足甲方产品的质量要求,故乙方对设备进行改造,所产生的费用将抵扣租用甲方车间房租费;(二)除去喷塑线外的一切设备,由乙方根据甲方生产需要,与甲方协商后添置,所产生的费用也将抵扣租用甲方车间房租费。设备费用处理方式:合同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设备的改造费及添置的设备总额大于房租款,甲方应支付乙方剩余部分的全部设备尾款并支付50%期初设备总价的违约金。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意见时,视为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协议对结算价格、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均作出约定;2017年11月13日签订《喷塑承包协议补充协议》一份,第三条约定:除去喷塑线外的一切设备,乙方根据甲方生产需要,与甲方协商后添置设备清单如下…,备注1、以上添置设备(设备清单内1至5条)所产生的费用均是乙方承担,设备所有权归乙方…;3、乙方租住甲方车间,流水线改造费用冲抵房租,按主合同条款执行。2019年5月17日兴达阀门向肆得科技发通知函:…鉴于此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我方将场地与设备予以收回,本年度(截止到5月26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双方合作届满后终止。肆得科技于2019年5月20日回复函兴达阀门,沟通后期合作事项:…2、后期整改费用,也需要增加补充协议。2019年10月15日双方对该加工费进行对账,确认兴达阀门欠货款103665.77元,兴达阀门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支付30000元,2020年1月15日支付20000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20000元。2020年2月,兴达阀门又在肆得科技处加工了部分产品,应付肆得科技加工费16055.82元,2020年3月31日支付20000元,至今尚欠肆得科技货款29721.59元。2019年8月8日,双方协商对补充协议中肆得科技添置的设备款和流水线改造费约定,兴达阀门支付肆得科技烘箱一套、抛光机两套的设备款合计90000元,两次改造费158500元,兴达阀门共计需支付给肆得科技248500元,加上所欠货款29721.59元,兴达阀门总计尚欠肆得科技款项278221.59元,兴达阀门多次与肆得科技协商未果,以致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双方协商达成的喷塑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及协商函件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全面依约履行。兴达阀门因未依约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没有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肆得科技要求兴达阀门向肆得科技支付欠款与逾期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与保险担保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支持。兴达阀门代理人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兴达阀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肆得科技给付欠款278221.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3元,减半收取2736.50元,保全费2120元,保险担保费1000元,合计5856.50元由兴达阀门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同于一审。
本院查明,2017年5月27日,兴达阀门(甲方)、肆得科技(乙方)签订《铜陵肆得科技有限公司喷塑承包协议》第八条约定,日常设备改造、修理、维护、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需要时在甲方能力范围内可提供专业人员帮助,乙方日常在甲方仓库领取辅料等物资按照甲方的采购价格予以核算。
2017年11月份,兴达阀门(甲方)与肆得科技(乙方)签订《喷塑承包协议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除去喷塑线外的一切设备,乙方根据甲方生产需要,与甲方协商后添置设备清单如下:1、烘箱和2、烘箱回收仓(1和2为一套设备,金额10万元);3、吊钩式抛丸机一套(金额6.98万元);4、履带抛丸机一套(金额2.42万元);5、螺杆式空压机一套(金额1.9万元);6、颗粒;7、钢丸;8、另加流水结改造费(金额9.85万元)等,并备注1、以上添置设备(设备清单内1至5条)所产生的费用均是乙方承担,设备所有权归乙方…;3、乙方租住甲方车间,流水线改造费用冲抵房租,按主合同条款执行。
2019年8月8日双方约定,1、烘箱一套6万元,抛光机两套3万元,合计9万元(不含税);2、两次改造费15.85万元等内容。
其他事实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兴达阀门是否应当支付肆得科技主张的278221.59元中的248500元。
本院认为,兴达阀门与肆得科技签订的《铜陵肆得科技有限公司喷塑承包协议》、《喷塑承包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据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现兴达阀门对欠付肆得科技货款29721.59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但肆得科技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不明,本院对涉及货款29721.59元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关于肆得科技主张设备添置费和设备改造费共计2485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兴达阀门在2019年5月17日向肆得科技通知在合同到期后,双方合作终止,并不适用《铜陵肆得科技有限公司喷塑承包协议》约定的兴达阀门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从兴达阀门与肆得科技在2019年8月8日所签的内容来看,双方仅对添置设备和改造费用的金额进行了约谈,而兴达阀门并未对添置设备的购买以及改造费用的支付作出意思表示,故双方仍然应按《铜陵肆得科技有限公司喷塑承包协议》、《喷塑承包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处理,即添置设备归肆得科技所有,改造费用冲抵欠兴达阀门的租金。综上,一审判决兴达阀门向肆得科技给付欠款278221.59元中涉及248500元部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278221.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为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29721.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9721.59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
二、驳回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73元,减半收取2736.50元,保全费2120元,保险担保费1000元,合计5856.50元,由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负担626元,由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3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27.50元,由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萍
审判员 钱韦玮
审判员 陈锦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先霞
书记员阮娟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