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兴达阀门有限公司

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4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栖凤路3636号。

法定代表人:孔华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飞,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宸,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720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兴,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肆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以下简称兴达阀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7民终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肆得公司申请再审称,新证据2020年3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兴达阀门向肆得公司作出烘箱、抛丸机回购及改造费共计248500元的付款承诺。兴达阀门进一步明确愿意以248500元购买以上留下来的设备和生产线的改造,并且对付款方式作出了承诺,无论双方按月1.5万元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是否达成合意,但均证明上述生产线改造费用。因兴达公司不再继续进行合作,而愿意将改造费用支付给肆得公司,同时对于针对兴达公司特有的生产需要,所添置的设备也应由兴达阀门收购。肆得公司与兴达阀门先后于2017年5月27日、2017年11月13日签订《铜陵市肆得公司有限公司喷塑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承包协议》)和《喷塑承包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表明兴达阀门回收设备。2019年5月20日,肆得公司复函兴达阀门,询问具体洽谈时间及方案。2019年8月8日,双方洽谈后共同签署《会议纪要》,确认设备款(烘箱、抛丸机)及流水线改造费用的回购款为248500元,原空压机及零星设备(含喷砂机)由肆得公司自行搬走。表明除空压机及零星设备外,其余设备的回购款项已明确。2020年3月19日,兴达阀门以微信方式向肆得公司作出具体付款承诺,再次明确喷涂线费用(烘箱、抛丸机及改造费)共计248500元,每月支付15000元。二审以会议纪要的内容没有明确兴达阀门同意购买而改判,未支持肆得公司除加工费以外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错误。肆得公司补充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与会议纪要的内容相应证,足以证明双方就会议纪要中相关项目价格以及购买方式达成了一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兴达阀门提交意见称,案涉248500元费用应由肆得公司承担,设备的所有权归肆得公司所有。1.《补充协议》证明设备改造费由肆得公司承担,改造费冲抵房租,兴达阀门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2.2019年5月17日《通知函》提及的设备并非案涉设备。3.肆得公司回函确实询问具体的洽谈时间,系合同履行或解除问题,并非洽谈设备添置费、改造费用的承担问题。4.案涉《会议纪要》,高明并非兴达阀门员工且兴达阀门并非授权其任何事项,其签字对兴达阀门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设备添置以及改造费用,并非兴达阀门承担的意思表示。5.2019年10月15日对账单,确认应付款项为103665.77元,未提及任何设备添置以及改造费用,更确认兴达阀门并无承担设备添置以及改造费用的意思表示。6.关于肆得公司提交的新证据2020年3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兴达阀门当时出于解决肆得公司设备运输费用的考虑,想把设备和改造费用承担下来,但一次性支付承担不了,所以提出方案按月支付1.5万元。如肆得公司同意该协议内容,需双方签字盖章才生效。兴达阀门给肆得公司发出了邀约,但肆得公司始终未承诺。兴达阀门提交的完整聊天记录能证明此事实。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肆得公司的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期间,肆得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与案涉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及《会议纪要》相结合,兴达阀门进一步明确愿意以248500元购买案涉留下的设备和生产线的改造。并且对付款方式作出了承诺,按月1.5万元支付。

兴达阀门质证认为,该记录系双方磋商之后才能确认生效,即便有邀约,但对方并没有承诺,是不成立的。并提交完整的聊天记录以证实高明与对方就设备费用及承担、付款方式等进行了协商,但就付款方式及金额没有达成最终付款意见,未就此确定最终的合同。另高明仅代表公司协商,最终方案还要公司同意确定。高明无签订合同确认事实的权利。

该微信聊天记录相对方高明作为证人陈述主要意见:2019年8月8日仅敲定案涉设备的价值,其要向公司汇报,看有无可能性。该聊天截图是因流程,企业所有的东西要经公司。2020年3月26日,其称敲定改造费,最后都要签字敲章。具体业务不是其负责,不能代表兴达阀门签字。

本院认证如下:该证据在原审已存在,不属新证据。且该微信聊天记录系记载兴达阀门向肆得公司作出烘箱、抛丸机回购及改造费共计248500元、每月按1.5万元的付款计划内容的协商过程,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二审判决认为从兴达阀门与肆得科技在2019年8月8日所签的会议纪要内容来看,双方仅对添置设备和改造费用的金额进行了约谈,而兴达阀门并未对添置设备的购买以及改造费用的支付作出意思表示。申请再审期间,肆得公司提交证据微信聊天内容证明兴达阀门明确愿意以248500元购买案涉留下来的设备和生产线的改造。并且对付款方式作出了承诺,按月1.5万元支付。但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兴达阀门与肆得科技就案涉《会议纪要》中相关项目价格以及购买支付方式达成了一致。该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纠正一审判决认为兴达阀门向肆得科技给付248500元部分不当。故肆得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肆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铜陵市肆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婷婷

审判员  卢玉和

审判员  戴良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葛英好

书记员张应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