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东龙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739294007,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永昌路73号。
法定代表人:邢本芳。
被执行人: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523X7,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720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兴。
本院在执行芜湖东龙橡塑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法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