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1474号
原告长春市美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勋,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天华通医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美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楚天华通医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美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楚天华通医药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美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美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0元减半收取2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