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1民初1579-1号
申请人: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琳,四川东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广汉和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18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汉和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华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广汉和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市xx乡xx村xx冶炼厂xxxxx㎡拍卖用地(x国用xxxx第xxxxx号)在400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4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广汉和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xx市xx乡xx村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x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为x国用(xxxx)第xxxxx号】,财产保全总额为4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桑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林全英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