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董铺岛。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3月24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安***在银行无存款、无证券投资;其名下有三部车辆,本院已到车管部门进行查封;到***户籍地安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的房产有抵押或查封;在合肥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告之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表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