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等强制清算与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强清60号 申请人: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以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以股东身份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2年5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2022年9月6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及《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关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在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职,经调查,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地址和人员,也无房产、无车辆、无欠缴税款及社保费用等,清算组亦未接管到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重要文书或财务账簿等资料,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鉴于清算组未能接收到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作为股东对清算组作出的《关于终结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征询函》无异议并同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本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29条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员、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无法接管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清算,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一、债权申报、审核情况 截止2022年9月1日,无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或联系说明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情况。未发现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诉讼债权;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社保欠缴信息。未查询到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税款债权。 二、公司财产状况调查 2021年6月29日,清算组通过北京政务服务中心查询到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登记信息。截至目前,清算组未接管到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印章等,清算组未能查询到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情况。截至2022年9月1日,清算组未接管到北京欧亚网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清算组工作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