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初549号
原告: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3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善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平,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桥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晓礼,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煤正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茂刚
审 判 员 王爱红
审 判 员 刘国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雅卓
书 记 员 赵梦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