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3005号
原告:北京新妍鹤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211。
法定代表人:陈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村南5幢平房9121号。
法定代表人:龚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琪,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珣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新妍鹤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跃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新妍鹤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新妍鹤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妍鹤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新妍鹤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笑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建
人 民 陪 审 员 吕晓楠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