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强清98号
申请人: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提瑞婷。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以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以股东身份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0年12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华信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2021年3月3日,本院收到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以及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在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职,经调查,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未能发现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清算组向税务、社保相关部门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并前往核查,相关部门亦无债权申报。鉴于清算组未能接收到任何财产、账册、文件,未查找到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的下落,未查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的股东对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无异议并同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本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第29条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人员、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无法清算,故本院对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阮 健
审 判 员 刘 彧
审 判 员 梁新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琳琳
附:《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北京赛迪都市资讯顾问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一、参加清算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无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可供分配的清算财产
清算组未接管到任何可供分配的财产。
三、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报酬
清算期间已经发生费用及清算组报酬共计3万元。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同意将其预先垫付的3万元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
四、清算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