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4民初3031号
原告: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权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