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审被告:湖北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路25号1栋3**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5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且涉案工程清潭、群利等八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苑还建社区一期项目工程施工第一标段施工总承包人为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为武汉化工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苑还建社区一期建设项目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合同关系,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不属于本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