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1673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