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1民初270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恩施市。
被告:**劳务(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2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370387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890X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劳务(宜昌)有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7.3元,减半交纳184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