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7937号之二
申请人:徐球,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汀,湖南国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广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西、九支沟以东,团结大道以南科研综合楼建设项目1号研发楼(8)。
法定代表人:詹仲平,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汉族,1993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球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广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湘0602民初79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市广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徐球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