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7937号之五
原告:徐球,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汀,湖南国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广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西、九支沟以东、团结大道以南科研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詹仲平,总经理。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与金凤桥南路交汇处(恒大绿洲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艾勇,总经理。
第三人:咸宁市新松模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西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罗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系公司员工。
原告徐球与被告武汉市广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咸宁市新松模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徐球于2021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球撤回对被告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