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409号武汉建工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栾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乌仲裁字第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3789248.63元(其中执行标的13708140.63元、案件执行费81108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德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