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23)陕0426民初594号
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祝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西安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