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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润德建材租赁站与陕西交投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712号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润德建材租赁站,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二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QHHF3U。 经营者:**。 被告:陕西交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首座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NWG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住四川省遂宁市号码:×××, 被告:***,男,汉族,1960年6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住青海省乐都县号码:×××。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润德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交投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润德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无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助处分。现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润德建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润德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0元,减半收取计5490元,由原告西宁市城北区润德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