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417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孚耐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陕西交投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孚耐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19324号民事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孚耐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孚耐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6执4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