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迅通电梯有限公司,某某,陕西交投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辖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U4E67。
法定代表人**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旬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审被告:陕西交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NWG79。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陕西讯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84790284R。
法定代表人门媛。
原审被告:***,住陕西省旬邑县。
上诉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交投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讯通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2民初390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2民初39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双方争议的纠纷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上诉人注册地在西安市未央区XX苑,故原审法院并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在陕西科技大学咸阳校区家属院受伤,侵权行为地在咸阳市秦都区,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遂裁定:驳回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对本案案由无异议的情况下,主张本案应依据合同关系确认管辖,进而主张原审依据侵权行为地裁定其享有管辖权错误,应依据其住所确认管辖法院,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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