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鸿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曰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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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38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方林,武义县武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曰,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武义鸿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中南名城2号楼商业2-008铺。
法定代表人:雷旭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飞岳,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美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祝平,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赟,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3日出生,住庆元县。
原告***、**曰与被告武义鸿竣建设有限公司、王飞岳、刘祝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曰、***分别于2022年6月7日、9月1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曰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曰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400元,由原告***、**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美琴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伍依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