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2802号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50715203R,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经济区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305063029,住所地湖南省***市大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38元,减半收取7269元,由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符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