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2802号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50715203R,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经济区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305063029,住所地湖南省***市大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38元,减半收取7269元,由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符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