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802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1LJ4X0,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永定教场紫舞路33号(金业大厦)7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战,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的以*****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有6件,且均以给付金钱为执行标的,共计执行标的122万余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以*****置业有限公司为执行对象的执行案件,均以给付金钱为申请执行标的,为了便于采取执行措施统一执行,减少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可将本院受理的以*****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象的案件并至陈***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合并执行。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将在并案后的案件中得以实现,故上述案件可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申请执行人***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至陈***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3)湘0802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