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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2731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9097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递交受理费减、免、缓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