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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2731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9097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递交受理费减、免、缓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