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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6388号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福溪***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闰霆,董事长。
被告:谌志华,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墨香路87号14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谌志华。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谌志华、被告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5元,由***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增播
人民陪审员  薛晓光
人民陪审员  任军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