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邦达有限公司

平凉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邦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中山商场**东路**。

法定代表人:者月英。

委托代理人:黄慧瑶,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映辉,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社,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珠海市前山福溪***福溪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卢闰霆,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6日受理平凉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甘肃银行立即停止使用、发行有“神舟兴陇”标识的银行卡等侵害注册号为11285851号“神舟兴陇”注册商标权的行为;2、甘肃银行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47744元;3、***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印刷有“神舟兴陇”标识的银行卡;4、甘肃银行向申请人支付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8400元。另,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21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扣回148248元,其中146144元划付给申请人平凉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104元做本案执行费。现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3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6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4执13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晓琦

执行员  郭普东

执行员  赖江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