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2815号 原告:浙江***消防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14055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泰四路7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销售经理。 被告: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88650994X,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388弄1-14号4层A区36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芳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公司向本院明确诉讼请求如下:被告支付余款(质保金)57273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芳华公司作为需方(甲方),与原告***公司(乙方)签订《装饰材料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承接浙江龙湖**西溪天街自持商业公区及公寓需要向乙方采购消防应急系统,合同总价暂定110万元,包含免费技术指导一次和免费指导调试一次合格完成。价款支付方式:预付款20%,货物全部到达现场经验收合格后付60%,安装结束调试完成后付15%,余款(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自业主方签字竣工之日起2年后的30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扣除维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此外,双方就交货时间、地点、验收、保修、廉政管理、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也予以了明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2019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发货计价款1137180元。2019年11月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交付规格为JX-ZFJC-E3W-LST823ER的823er二总线集中控制应急照明灯具(3寸集控筒灯)50只、规格为JX-ZFJC-E5W-LST811ER的811er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灯具40只和86盒安装挂钩40只,新增价款8280元。后被告仅支付原告价款1033808.05元,余款111651.95元未支付,故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案号为[(2021)浙0109民初13037号]。本院在该案中查明案涉工程在2019年12月7日前已竣工,故判决被告于该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价款54378.95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质保金57273元(工程总价1145460元×5%),因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在该案中暂予以扣除,原告可待期满后另行主张权利。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装饰材料采购合同》一份、本院(2021)浙0109民初130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装饰材料采购合同》的约定,质量保修金自业主方签字竣工之日起2年后的30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现质量保修金退还期限已届满,被告理应按约退还该款。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加重被告的负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价款57273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