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思达消防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7150号 原告:浙江***消防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14055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垦农场红泰四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53271,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屠甸镇振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煜章,上海国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浙江***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与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消防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消防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浙江***消防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娆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