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民初240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地址:云南省**市麒麟区建宁东路北侧珠江源大道以西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32282514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员工,住**市麒麟区。
公益诉讼起诉人**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6日分别告知了**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植树周期内,恢复被毁林地植被;2.如果被告不履行第一项诉请,请求判令由其承担林地植被恢复治理费用808343.3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日15时许,宣威市委会秀地***发生森林火灾,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起火点为秀地***场内“石塘基站”10千伏高压电线与最东端的一根与地面连接处,起火原因为山场内“石塘基站”10千伏高压电线的一根与变压器脱落后接地放电产生的火花散落在林地上,形成的地表火借助天气变化,随风力、风向蔓延导致了此次森林火灾。经云南**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起森林火灾面积为2230.5亩(其中有林地1928.3亩,灌木林地107.6亩);直接经济损失3507166元,现场原有地表植物已被毁坏。根据宣威市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恢复治理方案,过火地点造林共需费用808343.36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承担恢复林地植被或者承担植被恢复费用的责任。
针对诉讼请求和事实,**市人民检察院提拱了以下证据证明:宣威市森林公安局出警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概貌和细目照片、火灾中心现场方位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云南**麟森司法鉴定中心**、林地司法鉴定意见书、委会秀地***林火灾公益林受害范围图、宣威市委会秀地**火烧迹地植被恢复治理方案等。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还依职权调取了“宣威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宣威市委会秀地***场森林火灾涉及林地性质权属情况说明”。
经审理**,2019年2月2日15时许,宣威市委会秀地***发生森林火灾。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起火点在秀地***场内“石塘基站”10千伏高压电线与最东端的一根与地面连接处,起火原因为山场内“石塘基站”10千伏高压电线的一根与变压器脱落后接地放电产生的火花散落在林地上,形成的地表火借助天气变化,随风力、风向蔓延导致了此次森林火灾。该“石塘基站”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所有、运营的通信设施。经云南**麟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230.5亩(其中有林地1928.3亩,灌木林地107.6亩),直接经济损失3507166元,现场原有地表植物已被毁坏。
另**,被毁坏林地位于珠江上游水土涵养区域,类别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属二级保护林地,林地优势树种为云南松,灌木林树种为小叶**、火棘、对节木等。2019年10月28日,宣威市林业和草原局制作《宣威市委会秀地**火烧迹地植被恢复治理方案》,确定了为期三年的植树造林步骤,共修复需费用808343.36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市人民检察院释明其诉讼请求尚未涵盖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范围,于2019年12月10日书面建议,增加生态环境受损害至生态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
在**市人民检察院、宣威市人民政府、宣威市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和推动下,2019年12月21日,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经过磋商,就本案损害达成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本案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230.5亩(其中有林地1928.3亩,灌木林地107.6亩);宣威市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宣威市委会秀地**火烧迹地植被恢复治理方案》确定过火地点造林共需费用808343.36元;本案还导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故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一次性向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支付公益损害赔偿费用1693649.83元(分别为造林费用808343.36元、灭火实际支出费用885306.47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256350.17元,并将款项打入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户名: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宣威田坝支行,账号:24×××89)。2、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收取上述款项后,作为公益代表人,负责组织修复委会秀地***场被毁林地生态环境,并协调处理该案的后续工作。
2019年12月25日,**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撤诉决定书并附上述《赔偿协议书》二份,以其全部诉讼请求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根据公益起诉人的申请和协议内容,本院到案发地及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征询了主管部门意见。**,上述协议签订过程由检察机关、宣威市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参与协调组织,内容真实,赔偿费用三项合计195万元已按约定付清,被损害林地生态修复方案为宣威市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宣威市委会秀地**火烧迹地植被恢复治理方案》,实施责任人为宣威市田坝镇人民政府,赔偿费用按协议由田坝镇人民政府专款专用,用于本案生态修复及弥补火灾应急处置费用。**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为,恢复治理方案切实可行,对上述协议内容无异议,并将积极督促和指导被损害植被的恢复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涉案林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问题,经生态环境受损害地人民政府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磋商,已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事实清楚,权责清晰,明确了本案公益代表人,制定了恢复治理方案,确定了恢复方案实施人,被告承担了修复费用和损失费用,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保障被损害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完成,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恢复被损害林地植被或赔偿恢复费用的请求得以实现,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宁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人民陪审员 余 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 员代 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