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与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302民初6580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3228251442。 地址:云南省**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37578886P。 地址:清远市新城东24号区(一址多照)。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诉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负责维护的**市田坝镇石塘基站发生火灾,原告**区域经理和员工第一时间赶往火灾现场参与灭火,直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明火才被扑灭。火灾发生后,**市森林公安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本次火灾进行鉴定,相关《物证鉴定书》认定:“本次火灾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石塘基站一根10千伏高压电线与变压器脱落,接地放电产生火花,因高压电线下方杂草、灌木及枯枝落叶丰富,为本次火灾的发生提供了丰富的森林可燃物,导致发生火势蔓延形成火灾。”原告作为石塘基站10千伏高压电线与变压器的产权单位,为解决地方政府灭火费用,尽快恢复林业植被,垫付各项损失和费用计195万元。原被告双方2019年4月1日签订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2019年综合代维技术服务框架合同》(下称《代维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市片区基站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代维服务工作。《代维合同》第12.2条约定:乙方(被告,下同)若发生下列行为的,除按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附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甲方(原告,下同)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及按照合同总额(指甲方累计已向乙方结算的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相关索赔、损失金额或违约金等,甲方可直接从代维工作保证金和未结算合同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时限支付:……12.2.2非因甲方原因,发生事故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据此,此次火灾并非原告原因发生,原告垫付上述195万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本次火灾非因原告的原因造成,被告违反了《代维合同》项下的相关责任和安全承诺,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田坝镇“2.02”森林火灾遭受的损失共计1950000.00元(大写:壹佰玖拾伍万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告委托答辩人对基站进行维护,2019年2月2日,**市石塘基站10千伏高压电线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原告对火灾损失进行了赔偿,直到今年6月份,原告向答辩人提出赔偿损失请求,并向贵院提起诉讼,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非本案火灾事故的赔偿主体,也没有违反代维合同的约定,不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具体理由:1、经鉴定引发本案火灾的原因为接入石塘基站的10千伏高压线路断落,接地着火,着火点附近有很多可燃物,首先,双方签订的代维合同有明确的服务范围内容,高压输电线路不属于答辩人的维护范围,答辩人也没有义务清除高压线下面的杂草,并且本案经相关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答辩人不属于火灾事故责任主体。2、代维合同明确了答辩人代维工作需要经原告考核,考核是认定答辩人维护工作是否符合标准,以及结算的依据,自答辩人承接原告代维工作以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代维义务,各项考核均符合维护标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3、原告主张的195万元损失是其作为火灾事故赔偿主体,赔偿给相关部门的损失,并非为答辩人所垫付。4、代维合同第12条第2款第2项非因原告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在本案中引发火灾的原因是其享有产权的高压线脱落,其对火灾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不属于非甲方的原因,因此本案不适用该合同条款。综上所述,本案引发火灾的高压线不属于答辩人的维护范围,答辩人不是赔偿责任主体,并且已经按照代维合同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2019年综合代维技术服务框架合同》,用以证明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原告**市等基站提供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代维服务工作,双方约定非因原告原因发生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的事实。 2.**市**市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火灾现场照片各一份,用以证明在被告为原告**市等基站提供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代维服务工作期间,非因原告原因发生森林火灾,该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的事实。 3.**市**市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案会议纪要》、电汇凭证及回单、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各一份,用以证明此次森林火灾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为3507166元,经**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市林草局、**市田坝镇人民政府协调,已由原告先行垫付此次火灾实际支出费用195万元,该费用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举的上述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主张合同明确了代维服务的范围、内容以及考核结算等规定。对证据2中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没有意见,对证据2中四张现场照片的3张,因为是灌木杂草的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中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没有意见,对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主张从该会议纪要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火灾损失进行了评估,以及确认了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其中,会议纪要第四条具体责任明确了原告应当赔偿本次火灾引发的赔偿以及生态恢复等工作,即为火灾事故责任主体。对证据3中的汇票凭证以及结算票据的三性无异议,主张两份证据证实了原告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对森林火灾进行了赔付,金额为195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举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部分法律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举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通信代维资质等级证书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的经营范围以及被告具有通信设施设备维护资质,但不具备高压设备施工维护相关资质等事实。 2.《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2019年综合代维技术服务框架合同》及附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委托被告维护基站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事实;证明代维服务范围、内容、期限,合同第一条明确代维范围为基站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维护内容为基站服务、铁塔维护服务以及微站服务,其中不包括高压输电线路的维护,合同期限为一年的事实;证明维护费结算标准、办法的事实;证明维护质量考核及标准,合同第八条明确维护工作需由原告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依据省公司代维考核规范,考核包括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一月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三年进行一次,在月度考核中其中一项专业扣分项在证据的第53页,明确代维单位、代维人员未遵照安全生产条例以及规范引发火灾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和隐患情况的,考核时应当予以扣分等事实。 3.火灾现场照片五张,用以证明**石塘基站202森林火灾是由于接入基站变压器的10千伏高压线段落引发,可以清楚看到变压器附近是没有树木和灌木的,第二张照片可以看出引入石塘基站变压器有三根高压输电线路,其中的一根在接入避雷器处断落引发了火灾以及起火点的位置等事实。 4.铁塔公司维护改造系统打印件三张,用以证明引发火灾处的高压线火灾前经第三方进行作业施工的事实。 5.2019年1月至4月代维服务月度考核表一份,用以证明站址巡检专项服务质检合格率100%,专项扣分考核没有扣分,考核均符合标准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举的上述证据1中的营业执照副本提出异议,主张是2017年7月25日的,我们现在查到的最新法定代表人不是上面的人了,已经变更为其他人。对证据1中的等级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主张期限是到2020年8月1日,后面的证书我们现在没有见到。对证据2中的代维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页的代维服务范围中明确约定了被告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故障处理、现场巡检、发电保障、上站配合、设施修理、工程验收、安全保障、维护资料管理、站址服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等,在代维服务第3页第2行-第3行之间明确约定了基站服务内容包括变压器,第4行明确约定了铁塔维护服务包括防雷接地系统设施维护服务。对于考核质量标准,该考核并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12.2条的约定,非因原告原因发生事故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证据3提出异议,主张从照片内容上看,并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内容,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第二组的第二份以及第三组的第四份已经明确本案所涉火灾事故起火的原因为石塘基站10千伏高压电线一根与变压器脱落以后接地放电产生火花形成火灾。对证据4提出异议,主张系打印件,不是原件,不符合证据出示应当出示原件的规定,且该打印件内容模糊,无法看清具体内容,模糊看出的时间是2016年3月29日还是20日,与本案火灾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2月2日无关。对于该组证据中的照片无法证实被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且时间是2018年8月3日,本案火灾发生时间是2019年2月2日,该照片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主张考核合格并不影响本案中原告根据双方合同12.2条约定对被告行使的追偿权。 本院认为,被告提举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部分法律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过庭审与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经营管理的**市片区基站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代维服务工作,自2016年起即与被告合作,都是通过原告委托被告代维,并事后一年一签框架合同的方式履行。2019年4月1日,双方补签《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2019年综合代维技术服务框架合同》(下称《代维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原告,下同)委托乙方(被告,下同)实施代维的麒麟区、沾益区、**市、富源县区域范围内,从事甲方的基站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代维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故障处理、现场巡检、发电保障、上站配合、设施修理、工程验收、安全保障、维护资料管理、站址服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等。……合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同时,合同还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数额和支付方式,代维业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修责任与维护材料界定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维质量考核及标准,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2月2日15时许,**市田坝镇石塘基站发生火灾,原告**区域经理和员工第一时间赶往火灾现场参与灭火,直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明火才被扑灭。2019年7月1日,**市森林公安局聘请有关人员,对该事故的起火点、起火原因及直接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起火点为田坝镇石塘村秀地***场内“石塘基站”10千伏高压电线与最东端的一根与地面连接处,坐标为(E104.530346、N26.232485);起火原因为“石塘基站”10千伏高压电线的一根与变压器脱落后接地放电产生的火花散落在林地上,形成的地表火借助天气变化,随风力、风向蔓延导致了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230.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3507166元。2019年12月16日,**市人民检察院、**市田坝镇人民政府、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就该事故的善后问题进行了座谈,形成《会议纪要》,对涉案事故善后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灭火费用问题、服务功能损失问题形成共识。2019年12月24日,原告按《会议纪要》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950000元。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以前述主张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石塘基站”10千伏高压电线的一根与变压器脱落后接地放电,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具有很大的人为因素,而林地上的杂草、天气变化、风力、风向是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又一原因,具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高压电线与变压器链接的工作属于谁的职责范畴?综合原告提举的证据来看,该工作并不属于被告代维工作的职责范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征收1117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