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8民初80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3号楼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759621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欢成街欢成四巷32号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69816546L。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粤0608民初808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21年3月19日查封了***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产证的权利证号:××,土地证的权利证号:佛高国用(2012)第04xxx80号]的房产份额。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二审判决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产证的权利证号:××,土地证的权利证号:佛高国用(2012)第04xxx80号]的房产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