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8民初80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3号楼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759621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欢成街欢成四巷32号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69816546L。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粤0608民初808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21年3月19日查封了***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产证的权利证号:××,土地证的权利证号:佛高国用(2012)第04xxx80号]的房产份额。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二审判决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产证的权利证号:××,土地证的权利证号:佛高国用(2012)第04xxx80号]的房产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