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凯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8民初825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3号楼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759621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凯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653号1栋D区首层D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T2R07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凯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补充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两人共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提供两人名下的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在申请人第一次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查封了该担保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两人共有的坐落于佛山市高明区【房产证权利证号:××,土地证权利证号:佛高国用(××)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