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8民初808号
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3号楼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759621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欢成街欢成四巷32号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69816546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74749.2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4749.2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