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8民初808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3号楼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759621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欢成街欢成四巷32号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69816546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2月3日,本院依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粤0608民初80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674749.22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因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674749.22元,申请人广东道田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在674749.22元的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房产证的权利证号:××,土地证的权利证号:佛高国用(××)第××号]的房产份额。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同意增加***为其保单担保的被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674749.22元的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房产证的权利证号:××,土地证的权利证号:佛高国用(××)第××号]的房产份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