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645号 原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兴发路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94969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4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6584288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232517.2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2517.2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从202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993.0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项目名称为广州绿地智慧广场项目三期配电箱的项目开展合作,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各种电气产品。原告按照约定,将所需产品供应给被告。2021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确认货款结算价位4650345.26元。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在质保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质保金,但被告一直拖欠不支付,已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产品和维护的义务,被告也应当依约支付质保金。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涉案合同的本金没有异议,对于原告按照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异议,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应当按照LPR标准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项目名称为广州绿地智慧广场项目三期配电箱的项目开展合作,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各种电气产品。合同“货款支付方式”约定,5%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二年质保修期且无质量问题,被告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产品保修、维修约定”约定,保修期自业主集中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分批交付的,分批计算。产品保修期2年。2021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确认结算价款为4650345.26元,则质保金金额为232517.26元(4650345.26元×5%),被告尚未支付。 庭审中,被告对质保金金额及违约金起算时间未提出异议,仅对按照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异议,认为应当按照LPR标准计算。 原告于提起本案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粤0112财保29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44510.31元的财产,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174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未完全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质保金232517.26元以及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32517.26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2517.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4元、财产保全费1743元合计4227元,由被告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本院退回,被告广州杰瑞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本院缴纳4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 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 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 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