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民终4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普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格林郡府第33幢1单元8层8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7THRY8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兴发路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94969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6号6栋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FWE9Q。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0ME6E。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黄金山111-3号四层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JUE4Y。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原审被告:北京天宇永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2号楼5层530(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20AJQX4。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朝阳队9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0582170J。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普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宇永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12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普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普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普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为1182元,由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廊坊市普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7元。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廊坊市普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贾小平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