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河电力(广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0318号之一 原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河电力(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河电力(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45.98元,财产保全费3465.97元,共计8311.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