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23110号
申请人:广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佘坂村景庄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
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C座9楼9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7199157D。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694.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694.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66.95元,由申请人广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