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0318号
申请人: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兴发路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94969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河电力(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站前一路88号一楼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7KAK2P4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C座9楼9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7199157D。
负责人:**舢。
申请人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河电力(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河电力(广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9194.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河电力(广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9194.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65.97元,由申请人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