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60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兴发路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94969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 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607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账号4300********_1的银行存款3630079.02元(实际冻结500000元);冻结了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佛山禅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领取的工程款项等所有收入(以标的额3130079.02元为限,并以实际可领取的收入为准)。现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账号4300********_1的银行存款3630079.0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佛山禅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领取的工程款项等所有收入(以标的额3130079.02元为限,并以实际可领取的收入为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