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棕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棕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50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树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颖怡,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棕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xx大道xx首层铺位xx(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军,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丽英,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棕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郑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2022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共2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麦景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