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505号
申请人:***,男性,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男性,1977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棕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口岸大道25号首层铺位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79519218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丽英,女性,1978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棕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郑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9963.7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棕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郑丽英的银行存款109963.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伟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