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信柏润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航信柏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巨驰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23934号 原告:北京中航信柏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2号1幢三层306。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巨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5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航信柏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诉被告贵阳巨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巨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巨驰公司给付服务费1691570元;2.判令巨驰公司以16915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巨驰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巨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中航公司与巨驰公司签署了贵阳乾鸣大数据产业园一期1号楼机房工程基础设施系统综合测试服务合同,约定由中航公司为巨驰公司提供1号楼数据中心投产前综合测试验证服务,服务费用共计182万元,其中1号数据基础设施综合测试服务费为172万元,1号数据中心获得CQC机房A级认证证书费用为10万元。事实上中航公司已于2018年3月起就开始进行本合同项下的综合测试服务,陆续对合同项下的119个项目测试完毕,仅有柴发和联动两项测试因巨驰公司原因导致未能进行。巨驰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任何费用,中航公司多次向巨驰公司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催要服务费,但亦未履行付款义务。综上,为维护中航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巨驰公司辩称,不太清楚合同的履行情况,原来公司有400多人,现在只有20人在职了,无法核对具体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巨驰公司(委托方、甲方)与中航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了《贵阳乾鸣大数据产业园一期1号楼机房工程基础设施系统综合测试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数据中心投产前综合测试验证服务,且乙方须为甲方取得CQC机房A级认证证书。关于费用及支付方式,3.1条约定合同(含税)服务费用及获得CQC机房A级认证证书认证费用总金额为182万元整,其中1号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综合测试服务费为172万元;1号数据中心获得CQC机房A级认证证书认证所需费用为10万元。3.2条约定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综合测试服务费合同金额的20%,计人民币34.4万元整;乙方完成本项目数据中心现场测试工作并提交测试报告,甲方收到测试报告并确认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综合测试服务费合同金额的50%,计人民币86万元整。在项目数据中心获得CQC机房A级认证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综合测试服务费合同金额的30%以及CQC机房A级认证所需费用10万元,共计人民币61.6万元整。关于服务要求、范围和期限,第二条约定乙方应根据甲方招标技术要求(见附件一)及CQC机房A级认证对本项目数据中心图纸及资料进行收集、研读。乙方结合图纸研读与现场踏勘结果,并结合甲方的招标技术要求编制本项目的综合测试验证服务方案。该综合测试验证方案经甲方技术团队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见附件二)。关于项目工期,第四条综合测试验证工期为25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或者邮件通知为准。甲方需在正式开工前7个日历天通知乙方。服务期限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数据中心获得CQC机房A级认证证书。关于项目验收,第八条约定本合同服务执行完毕后,乙方应当在本项目验收时将测试工作成果《数据中心测试服务报告》提交甲方,且已加盖乙方单位公章并具有法律效力。附件一列明了测试验收的依据及标准,测试验收依据包括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项目用户需求、技术规格书、施工图纸、国际相关规范标准等,具体由机房验收单位在验收实施方案中具体阐述,由甲方审定。附件二中列明了项目服务范围:供配电系统、暖通空调系统、楼宇自控系统、环境动力监控系统、安防监控系统、综合布线及机房环境等。服务内容包括:现场查验、施工工艺查验、设备性能验证测试、系统功能验证测试、系统联动测试及复杂运维场景的模拟验证测试。“现场查验及施工工艺检查”类目包含:供配电系统40项、暖通空调系统46项、安防、弱电系统79项;“设备、系统功能及性能验证测试”类目包含:供配电系统50项、暖通空调系统37项、机房环境10项、安防弱电系统41项。“系统联动测试及复杂运维场景的模拟验证测试”类目包含:系统联动测试2项和复杂运维场景测试15项。 合同签订后,中航公司拟定了《贵阳乾鸣1#楼机房工程基础设施系统综合测试服务项目实施计划》,按照时间顺序对各项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包含查验工作及空载第一天至带载第20天的测试时间、专业系统、测试子系统、测试范围、查验/测试内容、配合方工作内容、配合方人数、配合方。其中“带载第20天”显示专业系统为全专业,测试子系统为全系统,测试范围为1#全楼,查验/测试内容为全系统联动测试……巨驰公司认可该实施计划并同意按照计划中的各项目计算完成部分。中航公司称其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因整改没有完成,不具备联动测试的条件,导致其未进行全系统的测试,故除实施计划中的“带载20天”部分未完成外,其他都做了。为证明其主张,中航公司提交了其与巨驰公司联系人***的沟通邮件,显示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中航公司多次向巨驰公司发送小结及问题汇总,根据邮件内容显示项目存在的问题在不断被整改。2018年10月26日,中航公司发送的邮件中载明:前天接到大数据***的电话,开始申报合同款,咱们签订的合同中第二笔款项的付款条件是接到最终测试报告后支付,目前该项目由于柴发和联动不具备测试条件……所有最终报告还不能输出,这两天我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写了一个阶段性报告,该报告仅对我们做的测试项做了一个简单的说明和目前为止输出的测试表单。作为一份测试报告进行提交,看看业主是否能认可该报告,进入付款流程。巨驰公司认可邮件的真实性,但其认为整个邮件内容并未显示除柴油发电机系统、系统联动之外的其他测试项目已经完成。 2018年9月16日,中航公司出具《贵阳乾鸣大数据产业园一期1号楼机房工程基础设施系统投产前测试项目阶段性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载明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共开展并进行了119类项的相关测试,其中查验项56项,发现问题341项,功能、性能测试63项,发现问题210项……根据报告中2.4.1查验项列表中载明,实际查验项应为55项。在总体结论中,报告载明:在业主方的领导、组织及协调下,第一阶段测验证服务已圆满完成(柴油发电机测试、系统联动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在所涉及供配电系统、空调暖通系统、安防系统、环境监控系统、楼宇自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图纸研读、现场查验、现场测试过程中共发现551个问题,510个问题都已经得到确认及整改并通过了中航公司的整改复核。照度问题因技术允许偏离且满足使用要求,未整改。关于整改情况,报告附件二列明了《测试问题及整改跟踪汇总表》,详细载明系统类型、位置、设备名称、查验/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现场的照片、整改责任方、整改的情况说明。经查,该汇总表中的内容基本为查验内容而非测试内容。巨驰公司不认可该报告的真实性,认为从未收到过该报告。为证明合同履行情况,中航公司还提交了各项设备的查验记录表若干、测试验证记录表若干,其中查验记录表中对于区域/位置、检测项目、查验结果、发现问题、其他说明内容进行了记录,记录表下方有检验人员及校核人员签字、日期。测试验证记录表中对于测试区域、测试项目、测试结果、发现问题、其他说明进行了记录,记录表下方有检测人员及校核人员签字、日期。查验与测试验证表单的日期均为2018年1月至4月期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中航公司提交的测试表单部分,巨驰公司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巨驰公司认为有59项测试在表单中未体现,对查验表单部分,认为IT机柜查验并未覆盖整个1号楼机柜验收工作,但未列明未覆盖的具体部分。同时中航公司主张的部分项目与现场不符:单路电源失电时,高压系统未成功自投,低压系统未实现自投与低压母联自投功能测试验证记录不符;2、3楼新风系统不能正常开启,新风机功能记录1374-1374与现场情况不符,但其未举证证明。经本院核对后其中确有40余项未找到对应表单,其余项目找到了表单进行验证。针对巨驰公司的质证意见,中航公司向本院进一步提交了测试表单部分的说明,并再次制作了统计表,将其主张的完成内容与合同附件二所列内容进行对应。中航公司认可除去未完成的柴发和联动外,还有冷却水补水池系统、安防系统、楼宇自控系统中的新风系统等部分内容未测试。中航公司再次核对后主张按照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其在“现场查验及施工工艺检查”类目中完成供配电系统40项、暖通空调系统44项,安防、弱电系统79项;“设备、系统功能及性能验证测试”中完成供配电系统37项、暖通空调系统34项,机房环境9项,安防、弱电系统18项;“复杂运维场景测试”类目中完成了4项测试。经本院核对,中航公司主张已完成的上述测试中有部分内容中航公司未提交相应的测试验证记录表予以证明,仅列举了该内容在《测试问题及整改跟踪汇总表》中对应存在的整改问题。 关于应付款项,中航公司认为总共有121项测试,其仅有柴发、联动两项未做,故其诉讼请求中的金额是以172万元除以121项再乘以已完成的119项计算所得。巨驰公司认为不能依据119项计算应支付款项。巨驰公司称中航公司自认柴发、联动没有完成,这两个部分为案涉合同最重要的部分,重要性和复杂性远超其他中航公司已经完成的任务,故不能按照中航公司主张的比例简单计算。 关于项目停滞,中航公司称其应巨驰公司要求在2018年12月中旬撤场,之后再未收到巨驰公司要求其做柴发和联动测试的邀请。巨驰公司称,2020年项目整体停滞,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双方均不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本案中,案涉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双方系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中航公司与巨驰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系服务合同关系,中航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依约向巨驰公司提供服务后,巨驰公司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因该合同内容的特殊性,需要巨驰公司首先完成机房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中航公司才具备测试的前提条件。现双方均认可涉案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中途搁置,受此限制,中航公司无法完成全部测试工作,故对于中航公司主张的服务费用应根据其实际已履行部分计算。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每一项查验、测试工作的费用,本院将结合合同的整体情况酌情确定已履行部分的费用。 根据中航公司提交的查验、测试表单,能够证明其完成的合同内容,对于其中的查验表单,巨驰公司但认为IT机柜查验并未覆盖整个1号楼机柜验收工作,但其明确未指出哪部分未覆盖,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并且阶段性报告中的《测试问题及整改跟踪汇总表》中对于查验工作进行了十分详细的描述并有现场照片,也能佐证查验工作已完成。关于测试部分工作,针对巨驰公司提出异议的部分,本院对中航公司未提交测试验证记录表予以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巨驰公司应支付中航公司已完成测试内容所对应的费用。关于费用金额,根据合同约定1号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综合测试服务费为172万元、获得CQC机房A级认证证书认证所需费用为10万元。但因认证所需费用未实际发生,故巨驰公司需支付的费用仅为基础设施综合测试服务费部分。现双方均同意按照中航公司出具的实施计划计算,故本院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实施计划中各项所占工期及已完成的项目情况,酌情确定巨驰公司应支付中航公司服务费1006200元。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且双方就服务费用一直存在争议,故本院对于中航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贵阳巨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航信柏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06200元; 二、驳回北京中航信柏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24元,由贵阳巨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9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中航信柏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13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