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8286号
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六角楼3楼。
法定代表人:沈四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苏华,男,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敏,女,该单位职员。
被告:***,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张宝武
审 判 员 李雪莲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