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4588号之一
原告:**,女,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南,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53661341,住所地江苏省常熟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2205室。
负责人:钱伟东。
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0949F,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六角楼3楼。
法定代表人:沈四光。
被告:郭涵语,女,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郭涵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标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金芙蓉